新闻资讯
主营业务
最新新闻
联系我们
开云
主营项目:环保咨询、环境监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农田土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工程、废气治理工程
联系人:王女士
手机号:18032282973
联系电话:0311-85207899
邮箱:372837967@qq.com
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及库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28
- 浏览次数:1367
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及库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66号,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45'12.31",东经115°39'31.97",占地面积5681.80m2,1994年至2003年主要从事钢材销售,2003年之后主要从事轻钢结构件生产,本次调查区域主要为办公区、库房和锅炉供热区,生产区域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燃煤锅炉房始建于2000年,仅用于冬季办公室取暖,2005年拆除燃煤锅炉改用电锅炉,钢材库于2003年拆除,本地块于2016年12月停产,2019年3月全部拆除。
该地块拟调整为居住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26日),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受业主委托,开云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场地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该场地环境调查的调查方案,经入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并取得检测数据后,我单位根据检测数据,按照国家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此《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及库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019年11月17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衡水市组织召开了本项目的专家评审会,会后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本报告为修改后的《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及库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结论
1项目概况
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66号,中心坐标为北纬37°45'12.31",东经115°39'31.97",占地面积5681.80m2。目前已全部拆除。该场地拟调整为居住用地。
2现场采样和检测
场地于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10日进行初步调查土壤采样,在场地内设置6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分析土壤样品20组(个),含2组平行样。2019年11月16日,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个),含1组平行样。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委托送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MA、CNAS等认证资质)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样品的检测报告。
3场地土壤检测结果分析
经初步调查,查明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及库房区域场地土壤未受到污染,45项基本项目及特征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场地内除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氮和硫酸盐外全部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的要求。
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氮和硫酸盐超标与当地的地质条件有关,衡水浅层地下水属于苦咸水,不具有开采价值,且区域已实现集中供水。
4场地土初步调查总体结论
经初步调查,查明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及库房区域场地土壤未受到污染,45项基本项目及特征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氮和硫酸盐超标与当地的地质条件有关,衡水浅层地下水属于苦咸水,不具有开采价值,且区域已实现集中供水。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场地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场地达到居住用地标准,本场地可作为居住用地使用。
委托单位:衡水金泽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康女士
联系方式:15226564020
上一篇: 十里铺村新城大道置换地块(天洲视界...
下一篇: 开平区2019年12号地块(原为商...